【期货视角解读】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宋姣、傅丽丽,一德期货合规监察部
文件名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件字号:法释〔2019〕9号
生效时间:2019年7月1日
分析内容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不断发生,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2010年最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设定了7个追诉标准。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的入罪标准则更加明确、量化,通过对累计成交量、累计撤单量、违法所得等数量指标的规定予以明晰。
?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内容
一是针对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其他操纵期货的方法,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手段的行为特点和发案态势,增加规定以期货交易成交额作为入罪标准。
二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追诉标准二》中规定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十个交易日”。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虚假申报操纵的入罪标准。为了避免期货合约较少量即达到相关比例入罪标准,增加规定了占用期货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将单一的比例标准调整为比例+数额标准。
四是结合期货交易实际和案例,重新调整确定了操纵期货市场的入罪标准。
五是对各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增加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入罪标准。
(二)《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
1. 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条文分析
[1] 蛊惑交易操纵是指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2] 所谓“抢帽子交易”,有一个经典的模型,即:某荐股影响力很大的专业人士自己提前布局,先买入某支股票;然后再利用自身的荐股影响力,向投资者吹嘘这支股票,待股价上涨后,抛出获利。案例参见证监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 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
[4]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是指直接通过控制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
[5] 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6] 跨期、现货市场操纵案例参见姜某操纵“甲醇1501”案[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操纵市场犯罪行为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行为的对比
3.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量刑标准
① 实施操纵行为的量刑标准对比
② 根据违法所得金额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 实际控制账户与实际控制关系的条文对比
? 三、操纵市场罪入罪标准对比分析
? 四、《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市场的影响
从法律依据层面来说,本次《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对操纵市场罪的相关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认定标准更加量化,为日后进一步查处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从量刑标准层面来说,本次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各类操纵市场行为均设置了较为明确的入罪标准或量刑标准,尤其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将情节标准大部分进行了量化处理,且将其中的量刑标准做了明确的区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刑事处罚将会更加严重。
从期货交易主体层面来说,本次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罪名的明确,为广大期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入罪标准的降低以及量刑标准的加重,都在提醒广大期货投资者,要合法参与期货交易,杜绝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部分内容援引:最高法公众号文章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杜研究院公众号文章《新法解读:简评两高《操纵市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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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显杰 )